01政策背景
在143号文出台之前,金租公司原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号文”)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98号)(“198号文”)的规定在境内自贸区、保税区和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述文件为金租公司在境内及境外探索航空、航运相关租赁业务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十年来,随着金租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基础不断完善,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加,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143号文,同时废止原2号文。
02 重点解读
1、 适用主体(第二、三十一条)
该规定适用于金租公司于境内以及境外、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专业子公司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比照境外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2、 租赁物范围(第三条)
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该规定比原198号文新增了集装箱、工程机械和车辆。
3、 持股比例(第七、十五条)
金租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项目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但必须是整体、洁净的转让。
该规定明确要求金租公司应全资控股项目公司。
4、 项目公司的管理(第九、十四条)
(1)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该规定明确提出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专业子公司的要求。
(2)每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或单一承租人。
该规定突破了原198号文规定的每个项目公司只能对应一笔租赁合同的限制,实践中将大大降低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成本。
5、 项目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第六、十六条)
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项下无尚未履行的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合同及未决事项满6个月的,应当清算关闭。
上述规定要求金租公司的经营不得脱离实际业务需求,且对于项目公司的注销规定了更为具体的标准。
6、 管理型项目公司的创新规定(第十七、二十五条)
(1)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以投资管理其他项目公司或以发行债券等方式向其他项目公司融资为目的的管理型项目公司,原则上最多可以设立3家管理型项目公司。
依据该规定,金租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可在境外设立仅承担投资管理或融资功能的项目公司,通过管理型项目公司灵活安排及统筹境外各项目公司的运营活动和融资。
(2)管理型项目公司的应付债权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
该规定明确规定管理型项目公司的融资限额。
7、 项目公司的层级要求(第十八条)
境内项目公司应当保持1个层级,不得投资下设其他项目公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的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2级。
8、整改期要求(第三十二条)
143号文颁布后3个月内,各金租公司、专业子公司需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存量项目公司情况及规范整改方案,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对于不符合143号文规定的存量项目公司在规范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资产业务。
03 结语
143号文的施行将为金租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和监管要求,对于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和整体行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同时部分金租公司也将面临着运营合规方面的新一轮调整,我们将与各位航运界人士共同关注并欢迎探讨。